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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201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厅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18-06-21 17:16: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建联发〔2018〕22号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局、发改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局、发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关于推进电能清洁供暖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7〕4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5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201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坚持地区推荐、公开公平、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原则,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财*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已获得国家和省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奖补资金。   二、申报条件   (一)新建、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利用空气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的项目仅限于公共建筑。   (二)达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并已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当年实施并投入使用。   (三)安装水、电、热等能耗数据监测装置,相关数据可以上传省级平台。   (四)申报项目实施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地级市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40000平方米以上;县级市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20000平方米以上;既有居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改造项目实施规模为4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10000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性行业建筑项目不受规模限制。   (六)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企业应具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七)申报项目技术类型:土壤源热泵、深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及工业余热热泵。   三、奖补标准   将《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改为《省级绿色环保建筑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原《办法》中“第七条奖补标准(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内容修改为:利用土壤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60元;利用深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的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5元;利用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的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0元。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最高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当地住建、财*和能源管理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各地住建、财*及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填写《201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于2018年7月15日前联合行文将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两份)、省财*厅(一份)、省能源局(一份)。   (二)申报材料要求   1.采用地下水源、土壤源热泵技术的应提供具备国土部门资质的地勘部门出具的浅层地热能勘察评价、热响应测试报告。   2.采用污水源热泵技术、电厂余热热泵技术的应提供污水处理厂、电厂同意证明材料。   3.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件1)。   4.按照《实施方案编写提纲》(附件2)编制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住建、财*、发改(能源)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互相配合,搞好协调,认真做好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把关,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二)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厅和省能源局将按照《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联合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实地核查,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取消示范项目申报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将纳入省级建筑节能示范范围,可获得建筑节能奖补资金。   六、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科技处:王雷  王庆龙   (0431)82752489(传真)jljskj@sina.com   省财*厅经济建设处:马建华 (0431)88550664   省能源局电力处:王 洋 (0431)89156346   附件:1.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吉林省201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厅 吉林省能源局                                                                                                                                                                              2018年6月21日  
2018-07-17 01:00

关于环保,**国务院又发文件了!

关于环保,**国务院又发文件了! 都江堰环保 2018-06-26 23:02:59 中共*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18年6月16日)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全面节约资源有效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进展顺利,核与辐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我国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同时,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存在许多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城乡区域统筹不够,新老环境问题交织,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凸显,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生态破坏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成为重要的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 进入新时代,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许多新要求。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必须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打好标志性的重大战役,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二、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 *总*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必须坚持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必须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着力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美丽中国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把建设美丽中国化为全民自觉行动。 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必须同舟共济、共同努力,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建设清洁美丽世界。 *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必须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绩观,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成为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 三、全面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委和*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重大*策措施。 ✪ (一)落实**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各级*委和*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治责任,对本行*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制定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抓紧出台*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国务院报告。 健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完善*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制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治责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 ✪ (二)强化考核问责。制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人大、*以及*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各地参照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严格责任追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四、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指标:全国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0%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5%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5%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减少1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达到25%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以上。 通过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强化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不断取得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突出改革创新。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兼顾、系统谋划,强化协调、整合力量,区域协作、条块结合,严格环境标准,完善经济*策,增强科技支撑和能力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注重依法监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推进全民共治。*、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五、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节约优先,加强源头管控,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全面节约能源资源,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 (一)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对国家级新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关城市*就此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绿色产业链体系。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各地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严的落后产能淘汰*策。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加强科技创新引领,着力引导绿色消费,大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鼓励新业态发展和模式创新。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 ✪ (二)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强化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健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鼓励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绿色建筑比例。以北方采暖地区为重点,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扎实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统筹深化低碳试点。
2018-07-17 12:58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厅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18-06-21 17:16: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建联发〔2018〕22号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局、发改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局、发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关于推进电能清洁供暖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7〕4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5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201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坚持地区推荐、公开公平、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原则,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财*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已获得国家和省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奖补资金。   二、申报条件   (一)新建、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利用空气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的项目仅限于公共建筑。   (二)达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并已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当年实施并投入使用。   (三)安装水、电、热等能耗数据监测装置,相关数据可以上传省级平台。   (四)申报项目实施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地级市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40000平方米以上;县级市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20000平方米以上;既有居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改造项目实施规模为4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10000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性行业建筑项目不受规模限制。   (六)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企业应具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七)申报项目技术类型:土壤源热泵、深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及工业余热热泵。   三、奖补标准   将《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改为《省级绿色环保建筑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原《办法》中“第七条奖补标准(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内容修改为:利用土壤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60元;利用深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的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5元;利用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的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0元。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最高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当地住建、财*和能源管理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各地住建、财*及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填写《201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于2018年7月15日前联合行文将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两份)、省财*厅(一份)、省能源局(一份)。   (二)申报材料要求   1.采用地下水源、土壤源热泵技术的应提供具备国土部门资质的地勘部门出具的浅层地热能勘察评价、热响应测试报告。   2.采用污水源热泵技术、电厂余热热泵技术的应提供污水处理厂、电厂同意证明材料。   3.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件1)。   4.按照《实施方案编写提纲》(附件2)编制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住建、财*、发改(能源)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互相配合,搞好协调,认真做好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把关,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二)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厅和省能源局将按照《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联合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实地核查,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取消示范项目申报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将纳入省级建筑节能示范范围,可获得建筑节能奖补资金。   六、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科技处:王雷  王庆龙   (0431)82752489(传真)jljskj@sina.com   省财*厅经济建设处:马建华 (0431)88550664   省能源局电力处:王 洋 (0431)89156346   附件:1.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吉林省201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厅 吉林省能源局                                                                                                                                                                              2018年6月21日  
2018-07-17 12:54

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

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06 09:25 哈尔滨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办规〔2017〕41号 各区、县(市)人民*,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资金补助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 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哈尔滨市人民*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发〔2016〕7号)精神,大力支持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按照并网优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哈尔滨市主城6区(不含呼兰、阿城、双城3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在2017年限期内淘汰,实施拆除并网、清洁能源改造、废弃拆除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财*供养及省属单位除外)。 (二)对呼兰、阿城、双城3区的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以及哈尔滨市区(9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20蒸吨/小时(含)的燃煤小锅炉,在2017年淘汰,实施拆除并网、清洁能源改造、废弃拆除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财*供养及省属单位除外),其资金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补助标准 (一)集中供热并网补助标准 对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供热燃煤小锅炉,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其他联网费用。 (二)改用清洁能源补贴标准 1.对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排放标准的燃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采取电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3.对采取电热膜、热泵、太阳能等其他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淘汰燃煤锅炉补助标准 对拆除现役非供热燃煤锅炉且不再新置锅炉的工、商业企业,依据拆除锅炉的吨位,按照2.8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请程序 申领财*补助资金的单位向区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两级财*部门确认其不属于财*供养单位后,对属于小锅炉淘汰范围、应享受财*资金补助的,区级环保部门应出具确认意见,并根据淘汰方式和验收责任分工确认验收牵头部门。 (二)联网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1.对实施联网工程的项目,按照协议签订和项目验收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拨付70%和30%的补助资金。 2.供热单位和联网单位签订联网工程协议后,供热单位持区级环保部门确认意见及工程协议,向区级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两级供热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由市、区两级财*部门按程序拨付70%的补助资金。 3.联网改造工程全部完工并实施供热运行后,供热单位向区级供热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区级供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市级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市、区两级财*部门按程序拨付30%补助资金。 (三)改用清洁能源或废弃拆除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1.对环保部门牵头的商业服务业单位清洁能源改造或废弃拆除工程完工后,由实施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向区级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区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由市、区两级财*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2.对工信部门牵头的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改造或废弃拆除工程完工后,由实施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向区级工信部门申请验收。区级工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市级工信部门审批,由市、区两级财*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拨付渠道 市财*部门根据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由市级承担的拆除并网补助资金拨付给市住房局,将清洁能源改造和废弃拆除补助资金拨付给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和市工信委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实施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区财*部门依据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意见,于市财*补助资金到位10个工作日内,将承担的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 四、补助资金来源
2018-07-17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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